凤翔县基层组织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基层组织工作程序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况,落实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发展党员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党组织的;
2、对未经过规定期限培养列入发展对象或批准入党的;
3、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到位,所需各项资料不齐而予以发展或越权审批的;
4、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不规范,不及时上解或挤占、挪用、克扣党费的;
5、对基层组织上报的党员接收或转正未在三个月内审批,因特殊情况在六个月内仍未审批的;
6、所属基层支部组织工作不力,工作不规范,未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的,乡镇党委抓基层组织建设职责不明确,没有整体安排的;
7、乡镇党委对村级组织以下情况之一未及时上报的;
① 对基层组织重要情况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上报;
②出现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瘫痪三个月以上,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严重不团结,影响工作半年以上;
③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领导干部空缺半年以上;
④因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原因,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等。
8、乡镇所属行政村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三次及以上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警戒教育,取消当年党建工作评选先进资格;蓄意造假、情节严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辞职或撤销职务。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发展党员未按规定进行外调和严格政审,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党组织的;
2、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到位,未按规定召开支部大会,未达到法定人数或表决未达到规定票数而予以通过的;
3、接收入党材料不齐全的人员入党或丢失党员材料的;
4、未按规定期限讨论上报预备党员接收或党员转正的;
5、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党员教育培训,定期召开“三会”的;
6、未按规定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不坚持党费收缴标准收缴、足额上解、定期公布、填写党费证,挤占挪用党费的;
7、基层支部未能抓好发展党员工作,长期没有积极分子、未对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或行政村出现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8、行政村党支部班子不团结,领导村级各项工作组织不力,村级经济发展长期没有起色的;
9、因村级组织原因造成群众多次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以上责任出现三次以下的,由上级党委对支部班子进行谈话提醒,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三次及以上的,由上级党委对支部班子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和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撤销领导职务。
第五条 乡镇党委在抓基层组织建设上工作不力,所属行政村后进村超过四分之一的,乡镇党委书记要引咎辞职,出现“空白村”或村党组织书记空缺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乡镇党委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基层党委对所属支部组织工作不到位,基层支部组织工作长期不规范,多次出现违法违纪,造成工作混乱,被县级年内两次以上通报或市以上通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党纪处分,直至撤销其领导职务。
第七条 基层党委对所属下级组织负责人,在选人、用人上程序不到位,工作失察,造成下级组织工作混乱,群众反响强烈,形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有循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主要负责人党纪处分,直至撤销其领导职务。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共凤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