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基层组织建设警示提醒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全面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基层组织建设警示提醒制度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行之有效的必要途径,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基层组织建设中有举报反映、未经查实或已核实清楚,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或严重失职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警示提醒是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由县委组织部指派专人对警示对象实施询问、提醒、告诫谈话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警示提醒对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
1、抓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不力,基层组织长期处于软弱涣散,群众反映较大的;
2、发展党员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到位,违规审批、越级审批党员或下属党组织长期未发展党员的;
3、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不规范,不按标准及时足额收解党费的;
4、对上级组织安排的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严重滞后的;
5、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薄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充分的;
6、对上级组织要求上报的有关情况瞒报、漏报、弄虚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需要警示的。
第六条 警示对象的确定:对在信访举报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检查中发现需要警示的党员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组织组、干部组提出警示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警示提醒在县委组织部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第八条 警示提醒的程序:
1、向警示对象发出书面警示通知;
2、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警示对象进行询问、提醒、告诫谈话,警示对象应负责地作出说明或检查;或者由警示对象在要求的时间内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作出说明或检查;
3、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乡镇、部门正职领导由县委分管领导谈话,副职领导由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干部由分管副部长谈话,谈话内容县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作出详细记录。
第九条 警示对象对组织的警示提醒应本着认识错误、严肃自纠的态度,不断增强履行工作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条 警示对象在接受组织提醒谈话后,要对工作中的错误认真整改,限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要对警示提醒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确定专人管理,统一存档,并切实抓好整改情况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