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等原因,离开原党组织所在地,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生活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等,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流入、流出地双向共同管理,区别情况、动态管理和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评比,开展评先推优活动,总结推广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和部门党组(委)负责对本辖区流动党员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准确掌握本乡镇、本部门流出党员的流出地点、时间、从业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六条 各乡镇党委和部门党组(委)要积极探索做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建立工作。对外出流动党员在同一地区务工、地点相对固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书记由党员选举产生或由所属党委指派。各乡镇党委、社区要成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点),负责做好流出、流入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党组织定期走访、流动党员谈心交流、流动党员联系帮扶等制度。
第八条 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在所属党组织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在党组织要经常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各基层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党支部,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 对流入的党员,凡是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所到地方或单位党组织都应予以接纳。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应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十条 履行登记手续。党员外出前必须到所属党支部进行登记,党支部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卡,并随时将党员流动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各乡镇党委、部门党组(委)对流动党员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以保证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搭建活动平台。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组织活动,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提供平台。活动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定期向所属乡镇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 加强教育培训。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要以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法纪观念、奉献意识和实用技术培训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要注重提高流动党员的劳动技能和致富本领,发挥其带头致富和带领致富的作用。单个流动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其所属党支部负责,对不能及时参与教育培训活动的,党支部应采取电话、信件等有效措施督促他们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并利用流动党员过节返乡等机会进行补课。
第十三条 提供权益保障。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尊重和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对流动党员在外出从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各级党组织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做好服务工作。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用组织的温暖激发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的热情。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作用。各基层组织要正确引导流动党员做好“联络员、信息员和双带员”,并发挥“三员”的作用。联络员,发挥流动党员在外务工人员中领头人的优势,使每名流动党员联系2-3名同乡或本县流动人员,及时做好流动人员联络服务及返乡的联系服务工作;信息员,发挥流动党员在外见多识广的优势,帮助身边的失业党员和外出务工人员及家乡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用工信息和致富信息,促进再就业;双带员,发挥流动党员“双向带动”作用,把家乡更多的劳动力带出去务工,把在外面挣得的资金、学到的技术和联系到的项目带回家乡创业。
第十五条 严格纪律约束。流动党员在外出从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自觉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汇报思想,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参与党内民主评议等活动,接受监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从业地点变动的,应及时报告所属党支部。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按照“双向联系、双边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党员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重视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各基层党委(组)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层党支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各乡镇党委要将流动党员管理作为农村流动劳动力管理的一个重点,做到同安排、同检查、同督办。要做好经常性检查督促工作,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流动党员管理调研活动,创新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方法,尽力为流动党员解决家庭、生产、生活等方面困难。
第十八条 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计生、税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公安、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和管理工作中,要注重流动人员中党员身份的统计,定期向组织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适时召开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各党委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坚持定期汇报制度,推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基层党组织要在准确摸清本辖区流动党员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掌握,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