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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时间:2005-12-02   来源:组织部 点击:




凤翔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规范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参照《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和《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党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非行政领导干部),纳入拔尖人才选拔范围。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是指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凤翔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已被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和从外地调入的“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直接纳入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行列管理。

第四条    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县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县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凤翔,扎根凤翔,在全县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自觉奉献,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人才。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近五年内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市级先进水平,得到市内同行公认: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人员及三等奖前三位人员;获市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特等奖人员,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国家“863”计划、“976”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市级人选的人员。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县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国家或省、市技术发明奖人员;获市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获“陕西省青年科技奖”或“中国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人员。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二等奖的人员、三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市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两位和两项以上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获“陕西省技术能手”或“陕西省农村优秀人才”及其相应的国家级称号者。

(四)在完成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重点科研设计或在工程、工艺美术设计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获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人员。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研究成果入选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人员;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二等奖前两位人员;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一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人员、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被授予省级及以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称号者;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学者。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其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多次成攻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获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被国际公认的艺术大奖获得者。

(九)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两次以上获得全省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对我县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成绩的教练员。

(十)在科技、教育、卫生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所管理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跨入全市先进行列,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市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选拔县管拔尖人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不受身份、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的限制,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拔尖。

第七条    县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审批的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选拔评审县管拔尖人才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设立县管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管拔尖人才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事劳动局、县科技局局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选拔县管拔尖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主管部门提名推荐,并征求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经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统一填写《凤翔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呈报表》一式四份,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县级各部门对本系统拟推荐的人选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连同上述有关材料、证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推荐人选的材料审查核实,经评审委员会充分酝酿、综合平衡后,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提出县管拔尖人才人选名单,报县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县管拔尖人才的人员,由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凤翔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县管拔尖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主管部门和本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对县管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四年。管理期满,重新进行选拔调整。对在管理期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者,或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那些科研、生产周期较长,三、五年不易出成果的项目,只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可继续保留。对管理期限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拔尖人才选拔程序逐级上报,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县委常委会同意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县管拔人才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管拔尖人才每年年底填写《凤翔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县管拔尖人才重新选拔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县管拔尖人才联系制度。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等方式,经常了解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县管拔尖人才的调动、职务评聘和工资、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调往县外的,要报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办理。

县管拔尖人才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第五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对上级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重大决定,县管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及时向他们通报。对拔尖人才违法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须书面报告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县管拔尖人才改善工作、学习条件。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对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课题,所在单位应优先申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对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照顾。

(二)要保证他们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应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

(三)关心他们的知识拓展和更新,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外进修、考察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十八条    被授予“凤翔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的,在享有此称号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县财政统一列支,每月发给50元补贴。

(二)原则上每年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对县管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三)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天的休假考察或健康疗养,所需经费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支付;拔尖人才也可自行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变。

(四)考核期满,继续保留县管拔尖人才称号的,不占单位优秀指标,按三年优秀晋升一档工资。

(五)纳入县管拔尖人才管理的市管拔尖人才,享受市管拔尖人才待遇,不再享受县上的待遇。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推荐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应从县管拔尖人才中评选产生。

第二十条    宣传部和电台、电视台、《凤翔视窗》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县管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宣传重视发挥拔尖人才作用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选拔县管拔尖人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宁缺勿滥。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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