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和渠道,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良好用人机制,规范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通过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择优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进一步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为加快我县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步伐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县级部门、乡镇副职领导干部。必要时也可用于选拔上述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属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领导的任用,不宜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
三、应选条件
(1)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并能结合实际加以运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解放,有进取精神,能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有明显实绩;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有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
(2)有胜任拟任职务所必备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应选者的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左右。也可根据所选拔职位的资历要求,以及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和岗位需要,确定应选者的年龄。
(4)一般应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件》规定的任职资历。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的报考资格。
(5)身体健康。
四、基本程序
1、确定公开选拔的职位。
2、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开选拔《公告》或《简章》。发布时间至少应在开始公告的7天之前,发布的范围根据需要确定。
3、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采取个人自报或组织推荐后自报的办法。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试人员的出生时间、任职时间、学历、职称及报考职位所需的专业条件等。
4、公布参加应试人员名单,核发准考证。
5、统一考试。应试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先进行笔试,后进行面试。报考一个职位参加笔试的人数,一般应达到10人以上,不够10人的,经征得报考者同意,可以从报考其它职位服从分配的人员中调剂补充,调剂补充后仍不足的,应取消该职位的考试。笔试之后,按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按5:1的比例确定人员参加面试。对于报考人数较多的职务,可适当增加参加面试数。面试之后,可按面试得分或笔试、面试综合评分由高到低取前3名作为体检和考察对象。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试成绩。
6、体检。体检前应事先确定好检查和复查的同一医院,并严格按照体检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对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依次从面试人员中递补参加体检。
7、组织考察。对考试成绩列前3名并经体检合格者,按干部考察工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考察实行预告制。对参与同一职位竞争的人选应由同一考察组考察,以便统一评价比较。
8、公示。根据考察情况,每一职位由县委确定1名拟任人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对拟任对象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左右。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任对象的问题,按照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其中确有问题、不适合担任所报考职位的,经县委研究,可以从考察对象中依次递补1人再进行公示。也可视情况将公示提前,与考察预告一并进行,实行差额公示,考察之后对拟任人选不再进行公示。
9、公布选拔结果。公示合格者,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决定任用,并向社会公布。
10、试用。对公开选拔产生的领导干部,凡新提拔的,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转组织、行政及工资关系。试用期间享受试任职务的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
11、正式任用。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者,按规定程序正式任用。对考察不合格者,按原职务或职级重新安排工作。
12、对在公开选拔中发现的优秀人才,因职数所限未被任用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选拔到其他相关岗位上任职,或作为备用人选。
五、组织领导
1、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公开选拔的领导职位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县委审核确定。经过努力,逐步使公开选拔产生的领导干部人数不低于新提拔同级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2、县委组织部在县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要严密细致,及时总结经验,规范操作,改进方法,降低成本,提高选拔工作的科学程度。
3、参与公开选拔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有关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各项规定,确保考试、考察的公开、公正与公平性。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实行公开选拔,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