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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村级组织建设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04-07-27   来源:佚名 点击:

陕西省村级组织建设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农村村级组织发生的重要情况,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县(市、区)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陕办发[199964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1、定期报告村级组织建设情况。乡(镇)每月向县(市、区)委报告一次,县(市、区)委每季度向市委报告一次,市委每半年向省委组织部、省委党建办、基层办报告一次(报告内容详见附件)。村级组织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2、村级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报告:

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班子瘫痪,工作无人管;

2)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因各类问题受到查处或群众反映强烈;

3)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出现空缺;

4)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外出打工3个月以上;

5)村3年以上未发展党员;

6)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

7)因工作原因,造成干群矛盾激化,可能出现越级群体上访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8)其它需要向上级报告的重要情况。

3、村级基层组织发生重大事件,乡(镇)党委必须在事发当日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基层办;县(市、区)委组织部、基层办要及时造册登记,特别重要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委分管领导;带有全局性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委党建办、基层办备查。

4、村级基层组织出现以上情况的乡(镇),要及时组建由乡(镇)党委书记牵头负责的工作组,驻村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基层办。对于村级组织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发生问题涉及面大,需要上级党委协调解决的,乡(镇)党委要及时向县(市、区)委报告。请求帮助解决。县(市、区)委接到乡(镇)党委报告后,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迅速抓好落实,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基层办备案。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乡(镇)党委书记党内纪律处分;多次出现下列情况者,责令乡(镇)党委书记辞职或撤销其领导职务。

1)对村级组织重要情况隐瞒不报;

2)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瘫痪三个月以上;

3)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严重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半年以上;

4)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领导干部空缺半年以上;

5)因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原因,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

6、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基层办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对农村村级组织重要情况的监督。

7、本制度由各级党委组织部、基层办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委党建办、基层办督促检查。

8、本制度从200471日起执行。

附:村级组织建设情况报告内容

 

 

 

 

附件:

村级组织建设情况报告内容

 

          一、村党组织、村委会基本情况。行政村数,村党组织、村委会数,“两委会”班子基本情况。

二、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措施。各级党委加强村级组织建设采取的主要措施,解决村级组织存在突出问题的主要做法,村级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主要做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两委会”在班子建设、开展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典型经验。对今后工作有借鉴作用,或在市、省范围乃至全国有宣传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典型事件、典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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