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委组织部文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中组发 [2008]3号),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l、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增强组织观念,懂得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设立单独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2、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金或救济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0.2元。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党员、农村代课教师党员,凡有固定收入(工资或补贴)的党员,按每月固定收入为基数,参照中组部文件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县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所在党委组织部转交省委,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县(市、区)委所属各党组织所收的党费统缴县 (市、区)党委,由县(市、区)党委统一管理使用。
7、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10个市委所收的党费自留60%,上缴省委40%。
8、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所收党费,党的关系在市委的,自留40%,上缴市委60%;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级主管厅局自留40%,上缴主管厅局60%。省委各工委和主管厅局党组织所收党费自留20%,上缴省委80%;省侨联所收党费自留20%,上交省委80%。党组织关系在省委组织部的中科院西安分院、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所收的党费自留40%,上缴省委60%。
9、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将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10%上缴省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市级的分支机构党委,每年将本系统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各市委,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将本系统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省委。
10、凡按规定应向省委上缴党费的下属党组织每季度向省委缴纳一次党费。向省委缴纳党费通过银行转办缴纳手续,不得以现金交付。
11、县(市、区)委每年应将党员所缴纳党费总额的5%上缴市委。
1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所收的党费上交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委组织部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管理。
13、各市委组织部,省委各工委组织部,省直有关厅局组织(人事)处及党的关系在省委组织部的中央驻单位党委组织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将上年度党费收支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报告内容包括:(1)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2)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效益分析;(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本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承办党费收缴的党组织可根据此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细则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