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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试行基层组织建设重大事项报告等四项制度责任追究

时间:2004-11-09   来源:wjs 点击:

 

凤翔县基层组织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基层组织工作程序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况,落实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发展党员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党组织的;

2、对未经过规定期限培养列入发展对象或批准入党的;

3、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到位,所需各项资料不齐而予以发展或越权审批的;

4、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不规范,不及时上解或挤占、挪用、克扣党费的;

5、对基层组织上报的党员接收或转正未在三个月内审批,因特殊情况在六个月内仍未审批的;

6、所属基层支部组织工作不力,工作不规范,未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的,乡镇党委抓基层组织建设职责不明确,没有整体安排的;

7、乡镇党委对村级组织以下情况之一未及时上报的;

          对基层组织重要情况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上报;

②出现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瘫痪三个月以上,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严重不团结,影响工作半年以上;

③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领导干部空缺半年以上;

④因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原因,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等。

8、乡镇所属行政村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三次及以上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警戒教育,取消当年党建工作评选先进资格;蓄意造假、情节严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辞职或撤销职务。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发展党员未按规定进行外调和严格政审,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党组织的;

2、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到位,未按规定召开支部大会,未达到法定人数或表决未达到规定票数而予以通过的;

3、接收入党材料不齐全的人员入党或丢失党员材料的;

4、未按规定期限讨论上报预备党员接收或党员转正的;

5、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党员教育培训,定期召开“三会”的;

6、未按规定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不坚持党费收缴标准收缴、足额上解、定期公布、填写党费证,挤占挪用党费的;

7、基层支部未能抓好发展党员工作,长期没有积极分子、未对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或行政村出现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8、行政村党支部班子不团结,领导村级各项工作组织不力,村级经济发展长期没有起色的;

9、因村级组织原因造成群众多次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以上责任出现三次以下的,由上级党委对支部班子进行谈话提醒,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三次及以上的,由上级党委对支部班子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和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撤销领导职务。

第五条    乡镇党委在抓基层组织建设上工作不力,所属行政村后进村超过四分之一的,乡镇党委书记要引咎辞职,出现“空白村”或村党组织书记空缺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乡镇党委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基层党委对所属支部组织工作不到位,基层支部组织工作长期不规范,多次出现违法违纪,造成工作混乱,被县级年内两次以上通报或市以上通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党纪处分,直至撤销其领导职务。

第七条    基层党委对所属下级组织负责人,在选人、用人上程序不到位,工作失察,造成下级组织工作混乱,群众反响强烈,形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有循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主要负责人党纪处分,直至撤销其领导职务。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共凤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凤翔县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基层组织发生的重要情况,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村级组织建设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严格杜绝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现象。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县委掌握基层党组织运行情况,加强和改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报告内容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主要措施和有借鉴作用的典型经验、事件或人物。

2、基层党组织软弱瘫痪,需要集中整顿建设;

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类问题受到查处或群众反映强烈;

4、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出现空缺或长期外出在职不在岗;

5、违反程序发展党员或连续3年以上未发展党员;

6、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

7、因工作原因,造成干群矛盾激化,可能出现越级群体上访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8、其它需要向上级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各乡(镇)、县级部门党委(组)在每月月底向县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基层组织建设情况,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发当日报告县委组织部、基层办。

(二)基层组织发生突发事件,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组建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对于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发生问题涉及面大,需要上级党委协调解决的,及时向县委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对上报重大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对基层党委上报内容进行整理,以送阅件形式送县委领导审阅;对需要处理的事项做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二)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审定,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基层党委落实处理措施,进行逐项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有关基层党委按时限要求,专题报告处理情况;

(五)县委组织部每季度向县委、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一次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基层办设立举报电话(09177212233),接受广大党员群众对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基层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凤翔县基层组织建设警示提醒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全面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基层组织建设警示提醒制度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行之有效的必要途径,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基层组织建设中有举报反映、未经查实或已核实清楚,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或严重失职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警示提醒是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由县委组织部指派专人对警示对象实施询问、提醒、告诫谈话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警示提醒对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

1、抓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不力,基层组织长期处于软弱涣散,群众反映较大的;

2、发展党员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到位,违规审批、越级审批党员或下属党组织长期未发展党员的;

3、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不规范,不按标准及时足额收解党费的;

4、对上级组织安排的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严重滞后的;

5、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薄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充分的;

6、对上级组织要求上报的有关情况瞒报、漏报、弄虚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需要警示的。

第六条    警示对象的确定:对在信访举报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检查中发现需要警示的党员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组织组、干部组提出警示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警示提醒在县委组织部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第八条    警示提醒的程序:

1、向警示对象发出书面警示通知;

2、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警示对象进行询问、提醒、告诫谈话,警示对象应负责地作出说明或检查;或者由警示对象在要求的时间内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作出说明或检查;

3、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乡镇、部门正职领导由县委分管领导谈话,副职领导由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干部由分管副部长谈话,谈话内容县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作出详细记录。

第九条    警示对象对组织的警示提醒应本着认识错误、严肃自纠的态度,不断增强履行工作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条    警示对象在接受组织提醒谈话后,要对工作中的错误认真整改,限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要对警示提醒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确定专人管理,统一存档,并切实抓好整改情况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凤翔县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整改通知书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扎实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整改通知书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整改通知书,是县委对在检查调研中发现的、群众反映调查属实的或由新闻媒体披露曝光的在全县影响较大的基层党建方面的突出问题,向有关乡镇部门或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原则性处理意见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一项督办措施。

第四条    凡是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组织部下发整改通知书:

(一)不严格坚持党员标准、违反程序发展党员,或连续多年不发展党员的;

(二)忽视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党员队伍软弱涣散,或违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重侵犯党员权利,党员意见较大的;

(三)不按要求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不认真,未真正解决存在问题。

(四)基层党组织不按时换届,或换届选举中严重违犯有关规定和程序的;

(五)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瘫痪三个月以上,或严重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半年以上,或主要领导干部空缺三个月以上,或一个地方后进党组织数量较多的;

(六)没有按要求对基层组织建设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问题典型,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不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占比例较大,或不严格按照党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足额上解党费的;

 

(八)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或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虚报、瞒报真实情况或统计数据的;

(九)对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中心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十)党委书记直接责任人、党委副书记主管干部具体责任人在抓基层组织建设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需要通知整改的问题。

第五条    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步骤:

(一)由县委组织部有关组室按照一事一书的原则,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及原则性处理意见和办结时限;

(二)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将需要整改的事项及原则性处理意见送分管副部长、部长审定后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进行研究;

(三)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六条    对需要整改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有关乡镇、部门或单位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做进一步的调查;

 

(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

(三)将整改措施向县委组织部汇报通气;

(四)落实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按时限要求,向县委组织部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    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除了发整改通知书外,将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理:

(一)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二)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问题严重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凡一年时间内,被通知3次及其以上整改的乡镇、部门、单位,当年党建目标任务考核不得评为先进,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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